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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到侵害的反击不都是正当防卫

作者:罗清松律师 发布时间:2019-04-18 浏览量:0

问:王某是梁平区和林镇人,201931日晚和家里人一起吃年饭。酒过三巡,因谈及父母赡养的问题,王某和同母异父的兄弟李某发生了争吵,李某气急之下打了王某左脸一拳,使王某受了点皮外伤。李某打人后跑到院外欲离去,王某感到非常生气,随手拿着扁担冲出院外给了李某头部一棒。后经公安局鉴定李某受伤为轻伤二级。现问王某是否属于正当防卫?

答:王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,属于故意伤害,应当承担刑事责任!

   首先, 就正当防卫而言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十条之规定: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;

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;

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者死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

由该法条可知,构成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:一、防卫行为的对象是不法侵害行为;二、防卫行为针对的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;三、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,三者缺一不可。

针对本案而言,李某殴打王某的行为属不法行为,但王某追打李某的行为不是针对李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(此时李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终结)。王某的追打行为在李某不法侵害行为终结之后,属因打击报复而进行的故意伤害行为,故对王某的行为应当评价为故意伤害,而非正当防卫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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